前海注册外资企业的基本条件、设立流程、办理须知及材料清单(包含香港、澳门、台湾企业或个人等)
一、办理须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办理流程:
1.名称核准及系统申报: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首先进行名称核准,需选择“需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名称自主核准完成后进入到申报页面,填写工商登记信息及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填写完整后提交并预约。
2.地址挂靠(可选):
在前海没有实际地址的需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公司。
可关注“前海商秘”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申报。网上审核通过后,预约并前往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A108取号签订地址挂靠协议。
3.按照第1步的预约时间前往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取号办理商事登记,提交纸质材料。
商事登记纸质材料清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4.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见【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说明】);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 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9.地址托管协议(原件1份,如为区内实际地址需提供对应地址证明)。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说明】
1.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
2.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3.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注意事项:
1.所有涉及签字的都需要黑色签字笔签字,不认私章;
2.公证书、护照头像页有英文材料的要另附翻译件。(a.翻译公司翻译的,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翻译件公司公章;b.股东公司自己翻译的,由股东公司盖章+有权签字人签字)。
3.咨询电话:0755-960090
代理服务咨询联系:1392383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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