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要切实履行前海开发开放实施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快推进前海开发开放。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 作,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的沟通联系,支持深圳市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支持前 海开发开放政策的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督查,会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前海加快开发开 放。
在支持前海探索法定机构运行新模式方面
第三十五条
支持前海管理局借鉴香港、新加坡法定机构运行经验,实行充分授权、封闭运作,履行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将市场化 运作和企业化管理有机结合,探索法定机构精简高效、机制灵活运行的新模式。
在支持前海创造便利通关环境方面
第三十一条
支持在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实行"分线管理";充分利用电子口岸平台探索"单一窗口"的管理模式,创造前海湾保税港区便利通关环境 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探索深港两地申报单证统一,推进海关查验结果参考互认,以及资料格式和数据模型的统一.支持"关检合作", 实行"三个一"(一次性申报、一次性查验、一次性放行)的通关查验模式.简化省内不同关区与前海湾保税港区之间货物往来的手续, 探索创新转关模式,增强前海湾保税港区货源聚集与物流辐射能力;
第三十三条
支持前海在实施有效监管、严格出入境查验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为在前海注册的港澳企业申领内地与港澳直通小汽车指标提供便利。 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三十四条
支持在前海探索实施船舶进出口岸智能查验,创新船舶安全监管模式,探索实现深港两地船舶信息共享、进出港引航资源共享等机制, 实现全程无缝船舶交通助航服务,提高通关效率。具体办法由省口岸办、深圳海事局会有关部门及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
在支持前海改善周边交通运输条件方面
第二十八条
支持前海加快与周边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的对接,加快推进港深西部快速轨道和穗莞深城际轨道的规划建设,打造连通珠三角地区的综合 运输枢纽。
在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方面
第二十一条
支持前海作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加快建设"深港人才特区",推动建立前海深港人才工作联盟,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 使用、薪酬、激励和服务的体制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人才引进、就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海外专业人才在前海集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前海管理局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部门及相关培训机构建立人才交流和培训机制,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
第二十四条
支持前海开展经国家批准的粤港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互认试点,授权深圳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包括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等在内的纳入试 点范围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进行管理。鼓励港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直接在前海执业。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有关部门及 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
在支持前海集聚发展现代服务业方面
第三条
支持前海创新发展金融业,深化与港澳金融合作,建设成为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主要功能;
第五条
支持前海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争取降低港澳金融机构进驻前海的资产规模、持股比例、 业务范围等条件;
第十条
允许落户前海的港澳科研机构直接参与省重大科研计划,支持粤港澳在前海共建科研机构、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支持前海企业开展科 研创新,积极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粤港澳科技合作、省重大专项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十一条
在前海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香港质量认证、质量检测机构视同内地的质量认证、质量检测机构,其符合我国相关规程要求的认 证和检测报告在全省范围内予以认可。具体措施由省质监局会有关部门及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
支持前海建设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积极鼓励港澳文化企业落户,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申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前海发展邮轮、游艇等现代旅游服务业,积极鼓励在前海探索粤港澳地区游艇注册登记、牌照互认及出入境管理新模式,试点发展面向 华南、辐射全国、着眼世界的游艇交易市场;
第十四条
支持前海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在工程咨询、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工程咨询 工程设计、测量、测绘和建设等领域对港澳地区扩大开放。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有关部门及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
在支持前海打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方面
第十六条
支持深圳市借鉴香港商事法律制度,在前海开展探索性立法,构建与国际接轨、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前海商事法规体系;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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