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设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总机构是符合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请问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对总机构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纳税人是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但企业无法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存在困难的,可向前海税务局反馈诉求,前海税务局可提供“清单式”服务,降低企业税收遵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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