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前海企业服务 微信扫一扫
您好,欢迎访问深圳前海在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 · 深圳 · 前海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前海资讯 > 前海e站通办事指南

栏目列表

前海新闻资讯

前海e站通办事指南

前海管理局地址及电话

政策资讯

政策法规解读

常见问题

如何在前海注册公司

前海工商财税代理服务

前海地址托管服务

前海商秘公告

红本租赁凭证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来源:商务部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3日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 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 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 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欢迎联系前海在线客服经理:手机 139-2383-8005    在线客服经理点击咨询

Copyright © 深圳前海在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粤ICP备19142764号

 
在线咨询
值班客服经理
139-2383-8005
注册公司咨询
134-3091-6996
微信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