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20年度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报工作,现制定《2020年度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公用房房源备案与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分为“房源备案”“资金申报”“其他事项”三个章节,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 房源备案
一、备案主体
申请房源备案的主体须为办公用房的产权方。2020年已完成备案的房源无需再申报。
二、备案时间
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
三、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房源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位于前海合作区内;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房屋用途为办公。
四、备案材料
(一)前海合作区房源审核申请表(附件1,打印后由产权方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产权方为个人须加盖手印);
(二)房屋不动产权证(如无房屋不动产权证,需提供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三)产权方如为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个人则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五、备案程序
(一)产权方申报
房源备案实行线下预约方式申报,申请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7号、9号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纸质件(一式二份,同步提交文件扫描版)。
预约渠道: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小程序
(二)房源审核
受理部门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三)公示
对于经审核通过的房源,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审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租金补贴范围房源。
第二部分 资金申报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的承租单位或产权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
三、申报条件
(一)承租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不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内;
2.注册地、经营地与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
3.经营范围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4.租赁符合《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期限不少于3年(即租期不低于36个月);
5.在前海合作区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特殊补贴对象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产权单位基本条件
1.产权单位自持的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0平方米;
2.项目出租率不低于85%;
3.承租单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且未享受过《办法》租金补贴;
4.承租单位的租金价格均不超过市场评估价格的70%;
5.租金年递增率不超过5%。
四、申报材料
(一)承租单位材料清单
1.一般补贴对象
(1)前海合作区承租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打印后由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2020年度租赁起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发票;
(6)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2.重点补贴对象
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须提供上述1-6项材料。
其他重点补贴对象除须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还须根据自身所对应的资格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须提供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文件。
(2)经深圳市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须提供:
①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②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书或深圳市金融总部认定文件或获金融总部认定奖励在官网公示页面截图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
(3)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须提供:
①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②如为一级分支机构,须提供总行(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证明。
(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须提供:
①上市信息证明(须含所上市的交易所及股票代码);
②如为子公司,须提供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以及上市母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市信息证明。
(5)独角兽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须提供:
①融资协议;
②资金入账凭证;
③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④如为子公司,须提供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以及上市母公司的营业执照、融资协议、资金入账凭证、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6)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须提供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以及其对应母公司的营业执照。
3.特殊补贴对象
特殊补贴对象除须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还须根据自身所对应的资格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自然人或法人设立的,须提供
①企业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
②《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③如发起人为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明,如为法人须提供登记注册证书。
(2)企业股东之一为在香港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经营期不少于3年并依法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的,须提供:
①企业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
②法人股东的登记注册证书、最近三年利得税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3)企业股东之一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前海设立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年的,须提供:
①企业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
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
(二)产权单位材料清单
1.前海合作区产权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3,打印后由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产权证明;
3.产权单位及租户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4.产权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
6.2020年度租赁起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发票;
7.产权单位及租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8.产权单位与租户关于申请主体的约定说明。
五、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
租金补贴实行线下预约方式申报,申请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7号、9号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纸质件(一式二份,同步提交文件扫描版)。
预约渠道: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小程序
(二)材料审核
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三)公示
对于经审核通过的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
(四)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拨付资金
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到补贴对象的一般账户。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产权方通过伪造、编造房源备案资料的,一经查实即所持有前海合作区内的所有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纳入租金补贴范围。
资金申请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存在转租、分租行为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755-36667657、0755-36668825。
附件:
Copyright © 深圳前海在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粤ICP备19142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