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纳税人指新设立领取“一照一码”证照和因变更换发“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主要包括:
(1)领取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领取了“一证一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
(3)领取了“一证一码”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登记证的纳税人。
其营业执照照面或者登记证证面信息及经营范围、投资方、生产经营期限起止、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发生变更的,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他变更按本流程办理。
特别说明:其营业执照照面“住所”信息发生变更,需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地址变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将注册地址变更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
若纳税人不存在以下未办结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将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注册地址变更信息,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无须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
若纳税人存在未办结的退抵税(费)申请、在查案件、风险监控事项,需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先办理未结涉税事项,再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有哪些未结涉税事项,纳税人可拨打迁出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查核。
办理材料:
1 按照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办理 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发生变更
2 按照深圳市民政局规定办理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社会组织登记证证面信息发生变更
3 按照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规定办理 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发生变更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7.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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