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深港专业服务业合作,促进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集聚化、高端化、国际化发展,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海产业发展重点及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对象
办法重点支持的专业服务业范围包括会计、评估、咨询、工程服务、文化创意、会展、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服务等八类。申请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所确定的区域);
(二)主营业务为专业服务业且最近一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其代表机构除外);
(三)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主要条款说明
办法共7章,除总则、申请与核准、监督管理、附则外,具体支持措施共3章13条。
(一)促进专业服务业深港合作发展章节。
1.港资机构落户支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港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12万元。
2.跨境执业支持。对港澳专业人士发起设立或担任合伙人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10万元。
3.行业组织支持。港澳及国际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在前海新设立代表机构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30万元。
4.深港活动支持。对举办有利于促进专业服务业深港合作或国际化发展的重大会议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的,可按审计后实际会议活动费用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二)鼓励专业服务业机构集聚发展章节。
5.重点机构落户支持。对新迁入的重点专业服务业机构,根据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落户支持。
6.其他机构落户支持。在前海设立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人力资源机构,或重点专业服务业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子公司,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10万元。
7.成长支持。对在前海设立两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50万元以上且较前一年度增长50万元以上的,给予利润总额增量部分5%的经营增长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对首次纳入规上企业统计的给予10万元支持。
8.团队人员贡献支持。对前海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内上一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业机构的核心团队成员,按利润总额的2%给予贡献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支持2000万元,其中个人最高可获得200万元。
(三)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发展章节。
9.影视作品支持。对由前海企业作为制作方的香港与内地合拍电视剧、合拍电影首播、上映的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对合拍影片立项给予20万元支持。
10.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对影视后期制作机构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为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根据技术服务合同支付金额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11.演艺作品支持。对原创演艺作品按票房收入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引进境内外优秀演艺作品到前海演出最高给予10万元支持。对香港艺术院团在前海跨境演出按每场3万元予以支持。
12.数字文化产品支持。对2021年后运营的原创游戏产品按一年内运营收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13.创意设计支持。获得国际国内重要设计奖项的设计师在前海新设法人机构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落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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